支持各类农(林)产品节会(会展)活动开展

       对参加政府部门主办或市级以上行业协会组织的展会给予补贴。

       1.对参加境外展会给予标准展位50%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限机票或火车票)、住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给予80%的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对参加市外境内展会给予标准展位60%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限机票或火车票)、住宿费用参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标准给予80%的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对参加区外市内展会给予标准展位60%展位费补贴,对参展人员交通和住宿费用按照300元/天/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每次展会限2人,按主办方需求参加的按实际参加人数计算)。

       2.对生鲜农产品类参展的主体,参展生鲜农产品按照10元/斤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单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0.2万元。对参展企业特装展位的装修费,给予装修费总额50%的一次性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3.对在区内举办促进农(林)业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林)业品牌建设的农(林)业展览(博览)、节会活动的承办主体,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并认定,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活动规格,给予承办费用50%的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分别最高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咨询科室:林业与花卉管理科(林业花卉类),联系电话:13882111276;
农业投资合作促进科(展会类),联系电话:87926318;
区农产品质量保障中心(生鲜农产品类参展),联系电话:879210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