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类项目的主体优先租用可利用的区内农村区域国有资产,对正常经营的主体,按其实际租用面积连续两年给予每年50%的租金补贴,补贴标准每年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单个主体单个项目每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已享受政策的主体,在合同约定年限内不得将涉及的资产对外转租或改变用途。咨询科室:乡村产业发展科,联系电话:86550521。